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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自保监管研究

2016年01月21日

作者:管理员

国际自保监管研究

曹志宏  博士

 

    国际自保市场监管体系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监管、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自保管理公司及反洗钱等内容。根据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要求,自保监管体系应涵盖以下内容:

 

         1.国际监管机构间协作

         2.自保公司牌照、人员及控制权监管

         3.自保公司运营监管

    4.自保公司治理、风险及内部控制监管

         5.自保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6. 关于自保管理公司的监管

 

          一、纳入自保监管的自保公司

 

         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IAIS)明确了自保公司的分类及监管范围。纳入监管的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四类:

         单亲自保公司:由一个母公司拥有,只承保母公司和/或关联公司的风险; 

         协会自保公司/集团自保公司:由多家公司所拥有,仅承保其所有者和/或关联企业的风险,其所有者往往都在一个特定的行业内。

         租赁式自保公司:专门用来向非相关企业提供收费的自保工具的保险公司。那些不想设立其专用自保公司的企业会使用它们。 

    多元化自保公司:这类自保公司除承保母公司和/或关联企业的风险外,还有限度地承保一些非相关企业的风险。

    从上述四种类型的自保公司可见,自保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有很多种,最简单的结构是那些由单一母公司所有的单亲自保公司,这种类型自保公司不存在非关联方的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第三方受益人,因此其监管风险最低;

    协会自保公司或风险自留集团的所有者可能会不止一家,以受保护的单元公司(PCCs)的形式来组织的的自保公司,可以把每个保单持有人的资产负债与其他持有人的资产负债合法地分隔开来,但是在另一些自保公司如租赁式自保公司中,不能做到把保单持有人的资产负债合法地分隔开来。这两种类型的风险较单亲自保公司更高。

    另外,那些承保了非关联方风险或承保了可直接向其索赔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自保公司,其经营已类似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其监管风险最高,应该考虑对其适用与商业保险公司一样的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内部再保险工具及其他ART产品的使用已超出了自保公司的传统定义,不属于自保公司的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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