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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终于不再只是外国人的保险

2017年02月18日

作者:管理员

        金融之家2月17日讯,中国即将迎来全国首家相互保险社。近日,在海外经营了数百年的相互保险社这一组织形式正式引入国内,“相互保险”终于不再只是外国人的保险。

  2月15日,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获得保监会的开业批复,获得中国首张相互保险社营业执照,成为了保险业的新入场者。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于去年6月份获得保监会的批准,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料显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由永泰能源、键桥通讯、昆吾九鼎、前海金控等公司和2名拟任高管发起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0亿元,住所为深圳市前海,营业场所在北京市朝阳区。

  什么是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集团成员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

  相互保险主要包括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交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这四种形式。其中,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的保险组织,也是最原始的相互组织形式,其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社员不分保额大小均有相等的投票选举权。

  相互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共有、共治、共享,即投保人为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国内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投保人只是保险公司的客户,公司的主人是股东,而在相互保险社中,投保人是会员,会员也是这家保险机构真正的主人。相互保险组织作为一个互助性团体,成员往往对该团体的风险比较了解,能很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成员之间彼此了解、利益相关,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

  目前相互保险社在欧美普遍存在。

  相互保险的概念起源于17世纪末,主要用来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1752年,相互保险行业诞生在美国,当时美国总统富兰克林正在推行保险制度。20世纪初,相互保险形式得到法律认可,在西方国家对商业保险造成了摧枯拉朽的冲击。目前日本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均为相互制,日本生命(相互制第一)是三井生命(股份制第一)规模的7倍。

  然而在我国,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几乎为零。

  由于长期以来的政策空白,相互保险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相互保险是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补充,以低收入人群和特定人群为主,受制于政策、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互保险在我国一直表现得“不温不火”。

  除了原黑龙江农垦局改制试点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交通部主管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宁波慈溪的养殖业互助保险协会之外,之前并无市场自发形成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存在。

  第一批相互保险公司牌照下发

  2015年1月23日,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放开了相互保险公司牌照申请。2016年6月份,保监会批准了信美相互保险社、众惠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产相互保险社筹建。

  在首批被批准的三家相互保险组织中,众惠财产要针对特定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等特定业务;汇友建工主要针对建筑领域的特定风险保障需求,开展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业务;信美相互则是唯一的一家寿险相互保险组织。从经营范围来看,三家相互保险社走的是差异化路线,从而覆盖了保险领域的多个方面。

  其次,从被批准的三家相互保险公司的初始运营资金来看,我国相互保险社成立的门槛较高。

  根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亿元,由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而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的初始运营资金为1亿元,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为2亿元,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则由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发起设立,初始运营资金1高达10亿元,远超一般相互保险组织1亿元的门槛。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较高的资本门槛利于监管,从而更容易保障会员的利益不被侵害。

  此外,相互保险牌照的价值已初显锋芒,有消息称,除了已经获批筹建的三家相互保险组织以外,目前已有超过30家组织正在保监会排队申请相互保险牌照。

  非法互助将迎来监管整顿

  因为相互保险牌照一照难求,一些互联网平台便推出了各式各样与相互保险类似的互助计划,以互助计划名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违规开展保险运营活动。

  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各种互助计划更像是一种变相的众筹,销售“互助计划”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合法的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保监会曾指出,此类互助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正常权益,将加大对这些平台的监测和甄别力度,对于打着互助计划的名义而实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去年年底,保监会发布通知称,将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清互助平台基本情况和风险底数,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通过督促整改和查处。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应于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排查工作,2017年2月中旬前按要求完成整改。

  当相互保险遇上互联网

  中国保险经理人职业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2016年,对互联网持“保持关注与乐以接受”态度的人占有压倒性的优势,两者占比达75.5%。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点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的推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相互保险或能在中国发展的更好。

  在早些时候,相互保险因其本身会员制的特点,在发生大额赔付时容易发生短时间难以归结资金的支付障碍,以及信息不通畅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这些问题都能得到解决。

  我国保监会对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人数下限有要求,在这方面,互联网能够帮助相互保险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汇聚海量会员;在降低费用成本方面,互联网化的相互保险,由于销售、管理以及中间费用很低,其真实保费可看作基本逼近于直接赔付成本;此外,借助于互联网的大数据,相互保险能够满足投保者更多元化,更丰富的保险需求……

  相互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尽管世界各地都存在相互保险公司,但如何和本国的国情相结合还是一个难题,例如,在相互保险社中,公司的运营决策由众多会员平等参与,其中涉及到民主的问题,在国内社会普遍存在信任危机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每个会员有效的参与决策,保证经营效率,也是日后将会面临的一个问题。

  目前来看,监管机构已经在相互保险领域初步试水,并试图通过高准入门槛和严监管来尽量减少该保险模式的风险。随着国内第一批相互保险社对这一保险“新品种”有更多的探索,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这一领域。

来源:金融之家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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